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約前向其收取一定費用是目前較為普遍的一種做法,并常被冠以“定金”、“誠意金”、“訂金”等名稱,但對如何返還卻都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人士表示,買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類“金”。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