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